摘要: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而司法会计鉴定作为法定证据,对案件走向起着决定性作用。在东莞某职务侵占案中,张磊律师和我作为被告人黄先生的辩护人,通过多个维度分析审计报告的问题,成功揭露控方核心证据——审计报告的诸多缺陷,最终促使法庭没有采纳该报告,得以实现全案被告人刑期大幅缩减的辩护成果。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加某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料公司”)执行总裁阳某某(另案处理)与其妻子王某(本案第一被告人)共同出资设立广州市万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2012年至2018年期间,贸易公司成为饮料公司在广州地区的授权经销商。
根据饮料公司推行的经销商代垫制度,该公司产品在各销售渠道开展促销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经饮料公司层层审批之后由经销商先行垫付。促销活动结束后,经销商需提交费用支出凭证,经饮料公司审核通过,公司再以现金或等值产品的形式,将经销商已代垫的促销费用返还。
2022年10月18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2012年至2019年期间,贸易公司部分人员与饮料公司员工、部分销售渠道商相互勾结,通过虚构、虚增促销活动扣费项目和金额等方式伪造促销活动支出凭证,向饮料公司申请核销费用。其中,时任饮料公司现代华南大区经理的黄先生(已于2016年5月离职),被公诉机关指控在2012年至2016年任职期间,参与审批上述虚构、虚增代垫费用的核销申请。
张磊律师与我接受委托,在本案一审阶段介入,担任黄先生的辩护人,由此开启了长达两年多的辩护工作。
二、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二审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本案因涉案人员众多、案情错综复杂,原一审庭审历时7天。庭审过程中,我方法庭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1.程序违法问题:针对黄先生存在超期羁押、讯问未在法定场所进行等程序违法情形,申请法庭排除对黄先生所作的三份关键讯问笔录;
2.主观故意与证据链问题:主张黄先生不具备职务侵占的主观故意,且无证据证明黄先生的主观故意。强调黄先生仅是按照公司既定流程履行审批职责,无任何证据可证明其明知或参与虚构费用的行为,亦未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公诉机关对黄先生的指控未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
3.审计报告效力问题:指出控方提交的关键证据——案涉审计报告与司法会计鉴定的本质差别、以及审计报告存在的鉴定方式错误、审计程序违法、审计材料不完整、数据自相矛盾等多项问题,该审计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涉案金额及各被告人职务侵占具体金额的依据,并据此申请法庭调取审计底稿、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4.公诉机关指控的所谓好处费实际上是饮料公司为争取其自身市场地位主动且要求贸易公司配合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费用,且饮料公司完全享受好处费所带来的市场利益,在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各位被告在处理这些好处费中有虚增虚构的行为。显然这些费用本就应该由饮料公司承担。
尽管调取审计底稿及鉴定人出庭的申请均未得到支持,但上述关于审计报告的意见实际获得合议庭认可,但因刑专会议上有其他法官认为不采纳审计报告存在风险,案涉审计报告最终被合议庭采纳为定案的关键证据。2024年2月18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本案涉案总金额为审计报告认定的2500多万元,其中黄先生的涉案金额为968万多元。该判决书判处黄先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对涉案金额的1%承担共同责任。
黄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后,我方就案件争议焦点,多次与二审合议庭法官沟通,着重反映一审法院对案涉审计报告的错误认定,以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黄先生存在职务侵占主观故意的问题。
2024年11月2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该裁定从客观层面认可了我方的辩护观点,为后续辩护工作的推进奠定基础。
三、重审一审推翻审计报告使得全案被告刑期大幅减少
案件发回重审后,我与张磊律师进一步聚焦辩护核心,将质证重点集中于案涉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审计报告的根本缺陷、审计报告的生成逻辑与证据基础。2025年8月,辩护团队再次向法庭提交《调取审计底稿申请书》与《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明确阐述:审计底稿作为审计过程的完整记录,是检验审计程序是否合法、数据来源是否真实、审计结论是否可靠的核心依据,调取审计底稿对于审查审计行为的规范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法定程序要求,不仅能够辨别审计意见的科学性、专业性,更能回应辩护方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合理质疑,尤其有助于澄清审计方法选择的依据、审计材料完整性缺失对审计结论的影响等核心争议问题。
与原一审不同,重审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申请,不仅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还调取了完整的审计底稿。辩护团队在原一审质证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向鉴定人发问、对审计底稿内容进行细致核查,进一步确认并强化了质证观点,系统、全面地揭露了案涉审计报告在审计程序、鉴定方法、数据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根本性缺陷。
需特别说明的是,无论是原一审阶段还是重审一审阶段,辩护人均曾申请关键证人及被害人出庭作证,以期全面还原案件事实,并要求法庭调取涉案人员的工作邮件及全部费用核销的原始凭证,但上述申请均未获得法院支持。
2025年9月11日,重审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全案被告人的刑期较原一审判决均大幅缩减,原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的刑期分别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年和七年,改判后的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六年和四年,定罪量刑的总金额由原一审2500多万元变更为“逾750万元”。其中,黄先生的刑期从原一审的三年六个月减至两年,涉案金额也从968万多元调整为“逾10万元”,检察院未抗诉。
结语
尽管黄先生的刑期得以大幅缩减,但作为辩护人,我始终坚持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仍不足以证明黄先生存在职务侵占的主观故意。令人遗憾的是,重审一审合议庭在判决书中,未对黄先生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的证明过程进行充分说理,亦未回应辩护人关于“黄先生会签的单据中有哪张是虚增虚构的”核心质疑。
2012年正是饮料公司与其对手进行生死商战之际,黄先生临危受命加盟公司,兢兢业业帮助公司在白热化的竞争中抢占市场,为公司的生死存亡之战和后续的快速发展立下汗马功劳。在履职期间,并没有谋取一分一毫的个人私利。没想到离职多年之后竟然会因公司的斗争卷入而成为被告。
黄先生深感憋屈和冤屈,现已再次提起上诉。
我坚信,黄先生将一定得到他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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