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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薪丨侵犯著作权犯罪辩护要点

时间:2026-06-23   访问量:1125


侵犯著作权犯罪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罪名,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内容产业的繁荣,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根据最高检近年公开数据,2023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2500余人,同比增加1.7倍。本文将从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出发,结合典型案例,系统梳理该罪名的辩护要点,为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 客体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1.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财产权:包括使用权(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拥有的著作邻接权。侵犯著作权罪既是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直接侵犯,也是对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的破坏。

(二) 客观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与“复制发行”并列,明确了两者的区别。根据两高202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复制发行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设定了量化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 主体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则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四) 主观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五)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典型案例分析

以下案例均摘自最高检公布的指导性案例。

案例一:陈力等八人侵犯著作权案(检例第100号)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力受境外人员委托,先后招募被告人林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吴兵峰、伍健兴,组建QQ聊天群,更新维护“www.zuikzy.com”等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其中,陈力负责发布任务并给群内其他成员发放报酬;林崟负责招募部分人员、培训督促其他成员完成工作任务、统计工作量等;赖冬、严杰、杨小明等人通过从正版网站下载、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片源,通过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增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最后将该链接复制粘贴至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其间,陈力收到境外人员汇入的盗版影视资源网站运营费用共计1250万余元,各被告人从中获利50万至1.8万余元不等。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上述盗版影视网站内固定、保全了被告人陈力等人复制、上传的大量侵权影视作品,包括《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疯狂外星人》等2019年春节档电影。

1.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陈力的辩护人提出,陈力租借服务器的费用及为各被告人发放的工资应予扣除,其他辩护人提出应按照各被告人实得报酬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2.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如何证明涉案网站内的影视作品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作品。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如何证明涉案网站系非法提供网络视听服务的网站。

通过经营盗版资源网站的方式侵犯著作权,其网站经营所得即为非法经营数额,租借服务器以及用于发放各被告人的报酬等支出系犯罪成本,不应予以扣除。公诉机关按照各被告人加入QQ群以及获取第一笔报酬的时间,认定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起始时间,并结合对应期间网站的整体运营情况,计算出各被告人应承担的非法经营数额,证据确实、充分

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不能扣除犯罪成本,需以网站经营所得为基准;电子数据取证需遵循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可通过抽样取证、著作权权属认证等方式证明。


案例二: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案(检例第193号)

自2018年起,梁永平先后成立武汉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译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王正航聘用万萌军等人开发、运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安卓、苹果、TV等客户端;梁永平又聘用谢明洪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为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经鉴定及审计,“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683万余个。为牟取非法利益,梁永平安排谢文翔负责网站和客户端广告招商业务;安排丛军凯负责在网站上销售拷贝有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移动硬盘。自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其中收取会员费人民币270余万元,赚取广告费人民币880余万元,销售硬盘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

1.“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涉案网站的大量作品为用户上传,梁永平的辩护人主张被告人已尽到“通知—删除”义务,适用“避风港规则”,不应认定为侵权。

2.侵权作品数量的认定:如何通过抽样鉴定方式证明涉案影视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3.会员“捐赠”的性质:梁永平的辩护人主张网站接受用户“捐赠”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

第一,涉案网站侵权作品除部分系用户上传外,另有大量侵权作品系同案犯谢明洪等人上传,梁永平明知网站内存在大量侵权作品,仍指使同案犯上传,并放任用户继续上传侵权作品,未采取有效措施遏止侵权作品传播,其“避风港规则”抗辩不成立。

第二,被告人梁永平在涉案网站上公布有支付宝“捐赠”二维码,会员“捐赠”以后,能获得包括在线观看、免除部分或全部广告、不同点播次数等会员权益,这是影视类网站平台常见的盈利模式,其本质是以“捐赠”的名义收取会员费,有偿提供视听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组织上传侵权作品的,不适用“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的适用需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侵权;会员“捐赠”的性质应根据实际权益认定,不能简单以“捐赠”名义规避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侵犯著作权罪辩护要点提炼

(一) 罪名认定层面的辩护要点

1. 著作权权属与授权争议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应对其主张权利的作品具有独创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辩护要点:主张公诉方主张被侵权的作品的权利人不具有著作权或被告人已获得合法授权。

实务策略

审查权属真实性:核查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共有情形

举证授权文件:提供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委托书等书面授权文件

主张授权真实存在:即使许可合同存在形式瑕疵,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仍可主张已获得合法授权。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授权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授权范围是否覆盖被诉侵权行为。

主张合理信赖:如已通过第三方、代理、合作方获得授权,或著作权人曾默许传播、免费授权、开放许可等

2. 行为性质界定

辩护要点:主张被诉行为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要件,如技术中立、著作权合理使用等。

实务策略

主张技术中立:证明技术工具具备通用用途,且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如备案、投诉机制等)

主张合理使用:证明使用行为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主张作品不受保护:证明涉案作品属于公有领域、缺乏独创性或已过保护期

案例启示

上海徐汇发运公布的佳某文化公司与秘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搜索引擎服务商在应用时无法避免索引并展示源自公共互联网网页中的内容,若已履行备案义务和构建顺畅的投诉渠道,并在获知侵权信息后及时处理,可享有技术中立抗辩;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公布的短视频音乐侵权案中,法院则否定“合理使用”抗辩,认为发布短视频的账号背后主体为公司,难以认定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合理使用。辩护人应当根据具体技术手段和使用场景,选择合适的行为性质界定策略。

3. 传播数量与数额计算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表演,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或者下载数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或者被点击数量达到十万次以上的,或者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数量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对于非法经营数额,该解释第28条规定,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辩护要点:主张传播数量未达入罪标准或数额计算存在错误

实务策略

主张作品数量计算错误:如电视剧应以集为单位计算,或部分片段视频不应计入侵权作品数量

主张点击量重复计算:主张同一用户多次点击不应重复计算,或不同URL参数不应视为不同作品

主张数额计算错误:主张非法经营数额应扣除成本、退货金额或未实际到账的收益

案例启示

上海市三中院公布的梁某某王某甲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明确,若侵权影视作品涉及电视剧或者动漫番剧的,应以具有独立故事情节、完整故事内容的一集内容为一部(份)作品;若相关证据无法确定具体情况的,则应以一整部剧集作为一部(份)作品予以认定。辩护人应当仔细核查传播数量的统计标准和方法,特别是对于系列作品、连续剧等,应当关注是以“一集”还是“一部”作为计算单位。

4. 主观故意否定

侵犯著作权罪需具有“故意”即“明知”或“应知”侵权:“明知”通常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使用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且未经许可,“明知”的认定不仅限于直接证据,还可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如知悉权利人技术保护措施的存在、从侵权行为中获利、未履行基本审查义务等;“应知”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专业背景、行业惯例、作品知名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辩护要点:主张被告不具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 

实务策略

主张不知情:证明被告确实不知道涉案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或未获授权。应当重点审查被告是否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证据链,如是否存在技术规避的必要性、是否了解相关权利状态、是否曾因类似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

主张合理信赖:证明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作品可合法使用,如已付费购买、合作伙伴承诺有版权、平台自动分发等

主张技术中立:证明技术工具具有通用用途,且被告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主张善意侵权:证明被告对作品著作权状态存在错误认识,且该错误认识是合理的

5. 营利目的否定

侵犯著作权罪需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明确,“以营利为目的”不仅包括直接销售获利,还包括获取广告服务费、收取会员注册费等间接获利方式。

辩护要点:主张被告不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应当全面审查被告获取经济利益的路径,包括直接销售、广告收入、会员费、捐赠等

实务策略

主张无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证明被告未通过侵权行为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主张技术中立:证明技术手段具有通用性,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主张公益性质:证明传播行为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 量刑情节层面的辩护要点

1. 自首、坦白情节

辩护要点:主张被告具有自首、坦白等从轻情节

实务策略

证明被告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侵权事实

证明被告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侵权事实

证明被告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证明被告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如主动停止侵权、配合调查等

2. 主动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复制品

辩护要点:主张被告已主动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复制品,防止损失扩大

实务策略

证明被告在得知侵权后及时删除线上侵权作品

证明被告已销毁线下侵权复制品,防止损失扩大

证明被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提供相关证据

证明被告已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侵权内容再次传播

3. 赔偿损失、获得谅解

辩护要点:主张被告已赔偿损失、获得著作权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实务策略

证明被告已全额赔偿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

证明著作权人已出具书面谅解书

证明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积极赔偿,体现悔罪态度

证明被告与著作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明确赔偿责任和方式

案例启示

在最高检公布的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认定,柯某某通过技术解析方式将存储在服务器的视听作品转载到网站及APP上,提供给网民免费观看,并通过广告业务非法获利35万余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因其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与被侵权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等情节,获得缓刑处理。

4. 初犯、偶犯

辩护要点:主张被告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可从轻处罚

实务策略

证明被告无犯罪前科

证明被告因法律意识淡薄、行业监管不熟悉等偶然因素实施相关行为

证明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短、影响范围小、未给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失

案例启示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公布的雷某、冷某盗版课程案中,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罚金、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初犯、偶犯情节可作为从轻处罚的参考因素,但需结合其他情节综合判断。辩护人应当重点核查被告的前科记录,并收集行业惯例、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的证据,以支持初犯、偶犯的辩护主张。

5. 从犯地位

辩护要点:主张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可从轻处罚

实务策略

证明被告仅提供技术辅助、服务器维护等次要作用

证明被告未参与犯罪决策、未控制犯罪收益

证明被告从犯罪中获利较少,处于从属地位

证明被告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 特殊情形的辩护要点

1. 独立创作抗辩

辩护要点:主张被诉侵权作品系独立创作,与原作品仅仅是风格相似,而非抄袭。独立创作抗辩需证明被告没有接触或了解原作品,且创作是平行开发的结果。

实务策略

提供创作底稿:提交被诉侵权作品的创作过程证据,如笔记、草稿、设计图等

提供创作时间线:证明被诉侵权作品的创作时间早于原作品公开时间或与之无接触可能

提供风格分析:证明两作品虽风格相似,但表达方式不同,系独立创作

申请专家鉴定:申请专业机构对两作品进行相似性鉴定,排除抄袭可能

2. 作品独创性争议

辩护要点:主张被诉作品缺乏独创性,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实务策略

证明被诉作品使用的是通用表达、思想或方法

证明被诉作品仅是简单排版,缺乏独创性

证明被诉作品属于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实务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向辩护人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1.全面收集权属证据: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底稿、发表记录等,证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确实受著作权法保护

2.审查授权文件真实性:即使授权文件存在形式瑕疵,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仍可主张已获得合法授权

3.固定技术证据:对服务器数据、点击量统计、作品传播路径等技术证据进行公证或专业鉴定,确保其法律效力

4.收集创作过程证据:如被诉侵权作品的创作底稿、时间线、风格分析等,证明独立创作可能性

5.保存交易记录与财务数据:对侵权行为的收入、支出、利润等财务数据进行审计,为数额计算提供依据




结语

侵犯著作权犯罪辩护是一项需要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工作,辩护人应当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刑情节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分析。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内容产业的繁荣,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形式也在不断创新,辩护策略也需随之调整。辩护人应当密切关注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的发展,及时更新辩护思路和策略,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侵犯著作权犯罪辩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资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_法院规范性文件_首都之窗_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fygfxwj/202308/t20230817_3224608.html

新法新释 | 许常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https://www.hubpd.com/detail/index.html?appKey=5fdaaede77136d0001bacfec&contentId=6341068275341255358&interruptId=0&key=5fdaaede77136d0001bacfed&topId=&traceId=b18f0a21-3c66-4d80-b90e-a4c655a61e98&userId=vwrp7nyzvm4gh9ur2jouvy3x7q2vxb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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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80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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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685549

指导性案例278号: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泉州日某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0511.html

2026年上海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事)例 --北大法律信息网 -- 法律信息服务平台

http://www.chinalawinfo.com/News/NewsFullText.aspx?NewsId=135776

案例分享| 2023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3MTYxNDYxMA==&chksm=fd408928f699ea3e91ffdea07964e7a74eadbe368ae96a19164c781699304a2e676470b34ade&idx=2&mid=2247502279&scene=27&sn=5d4e086a0e7e8713ffcdbae9e9e9d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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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outiao.com/a7613292328718991891/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s://www.spp.gov.cn/xwfbh/dxal/202401/t20240105_639390.shtml

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s://www.spp.gov.cn/spp/jczdal/202102/t20210208_508845.shtml

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s://www.spp.gov.cn/spp/jczdal/202309/t20230915_628229.shtml

案例库梁某某王某甲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案 版权知识案例 湖北省版权保护与服务网

http://www.ccct.net.cn/html/bqzhisal/2024/0415/5077.html

北京互联网法院数字版权十大典型案件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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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一法院案例入选全省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189462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数的认定——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例 小知说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https://bjzcf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8/id/74628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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